第 13 部分  当代中国扫黑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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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给邓廷娟打电话索要40万元人民币。境内外黑帮狼狈为j,联合行动,机关算尽,终究也没斗过大陆警方高手:亿到香港的38万美元赎金被警方截获,张红弟和张德金、章建莱两伙黑帮也自投罗网,全部走向毁灭!

第五章 神州扫黑剑出鞘

中国大陆历来以“红色政权”著称于世,与黑色组织水火不容,不容许黑社会组织滋生和蔓延!特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压倒一切,绝不容许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犯罪肆虐,甚至在神州大地上形成气候!

剑高悬

中国大陆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问题,不仅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们很早就进行呼吁和探讨,党和政府高层领导也早就予以密切关注着,高度重视着。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他在南巡讲话中反复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多次指示:经济的发展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上升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各级领导要善于及时地、正确地分析形势,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总结经验,及早发现问题,我们要预谋良策,始终掌握斗争主动权。“在上海,那种挟杜月笙”、‘黄金荣’式人物又冒出来了,有点像意大利的mafia(黑手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改变有些地方治安不好的状况。“”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伸张正义,保护人民!“

早在1982年,当时中央主管政法工作的陈丕显同志就针对深圳出现香港黑社会渗透问题批示:“对香港这股腐朽的恶势力就是要从开始即狠狠打击,决不允许其有立足之地!”并强调:“这将是一场长期的斗争。”他指示公安部要对深圳的反黑工作加以指导和支持。

从1985年到1990年,乔石同志先后就广东、福建、海南等地境外黑社会渗透和国内一些地方出现黑社会性质团伙、集团犯罪问题,作过十余次重要批示,并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黑社会组织已经在广东、海南、福建、湖南等省出现,并有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他要求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打击,不能任其形成气候!”

李鹏总理自1988年以来,就打击境外黑社会渗透和国内带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问题,几乎每年都作重要批示,严肃指出:“对黑社会侵入,必须狠狠打击,绝不留情。”1993年底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再次强调:“要坚持打击犯罪团伙,特别是绝不允许‘黑社会’在我们社会里存在,一旦发现就要坚决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扫黑”除恶最高指挥部一直在注视着境内外黑社会组织动向,高效运作着。

自八十年代以来,公安部针对东南沿海一些地区出现的境外黑社会渗透活动情况,多次指示当地警方及时查处,并就工作方法和一些政策性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九十年代初,公安部在召集南方各省市座谈研讨反境外黑社会渗透工作基础上,专门发出了加强反境外黑社会渗透工作的“通知”。1991年,在全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陶部长大声疾呼:“一些地方的犯罪团伙、黑社会势力相当猖獗。”“我们要特别注意打击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决不能让他们形成气候!”从此,全国各地警方每年都把“打团伙、挖窝子、追逃犯、破大案”列为“严打”和专项斗争的重点,1992年至1993年,公安部就反境外黑社会渗透和国内带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问题几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并专门成立了反有组织犯罪机构,具体指导全国“反黑”除恶工作,要求各地警方强化三点:一是充分认识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实践证明远远超过个体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影响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因素,如果任其发展成像港、澳、台和西方国家那样的黑社会组织,后果将非常严重;三是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境外黑社会渗透,对境内犯罪有很大的诱发作用,一旦内外勾结进行犯罪活动,将给社会肌体造成很大的腐蚀性和危害性。因此,各地警方务必将“反黑”除恶工作列入“严打”斗争重要议程,坚决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使之形成气候!

公安部白副部长还就认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提出了六条标准:1在当地已形成一股恶势力,有一定势力范围;2犯罪职业化,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3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固定;4反社会性特别强,作恶多端,残害群众;5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甚至控制了部分经济实体和地盘;6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公安、司法和党政干部,寻求保护。白副部长归纳提出的这六条标准,不仅扭转了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之混乱现象,而且为全国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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