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具有改组、解散董事会的权利。林行长在文件中虽然有了这样的描述,但股东大会如何提名董事林行长却没有标明。其次一届董事八年的任职时间过久,应以三至五年为宜。还有……。”
梁海平把林建含糊的地方都一一点了出来。接下来两个人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划分问题产生了尖锐的对立。
权利这东西就那么大一块,你多些,我就少些,而〖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所谓的领导和很大一部分国民都追求向往一言九鼎,从来都容不下反对者的存在。看看我们那个搞了六十多年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变迁,就知道反对者在这个国家的命运了。
像股份制公司这种带有三权分立色彩的相互制约,靠妥协机制运行的企业,国人把它念歪了也在情理之中。
梁海平gquot;/gt;本不和林建在企业制度、日常管理、金融政策等枝节方面做辩论,只是揪住权利、义务这四个字不放,既然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你要权利我可以给你,哪怕是绝对的管理权,你的义务呢?没完成承诺的业绩该怎么办?企业亏损了该怎么办?负责人以权谋私又该怎么办?
梁海平的问题尖锐无比,直指核心。哪怕是以锐意改革而著称的林建,也有些招架不住,有些狼狈的林建只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反过来和梁海平强调股东大会的义务,毕竟世上没有包赚的买卖。
林建和梁海平一谈就是三四道:“小叔,出来了大半个月,这笔买卖总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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