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理学的道德与哲学的规则  经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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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一词出自中国传统理学,其基本涵义就是道法自然,遵循自然,一切人事行为不违背自然法则,顺应自然规律,属于“天道人事”的思想主张,道德不是责任义务,不需要人人遵守。

而西方哲学所说的“规则”与中国传统理学的“道德”恰恰相反,规则来自人类的爱心与智慧,通过人类客观的唯心思维,以“人是万物的尺度”来制定供众人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业章程,规则遵循“人事天道”的思想主张,对于人类自然形成的自然法则持尊重的态度,遵守人类的约定俗成,规则是责任义务,人人都必须遵守。

由此可见,道德与规则是两码事,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道德与规则的出处就可以了解到中国传统理学与西方哲学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国传统理学重视“天理”,遵循所谓的天性道德,而西方哲学重视“人是万物的尺度”,以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主张用人类特有的爱心与智慧制定适宜人类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业准则。

在这一点上中国人缺乏“人是万物的尺度”,原因还是中国人遵循“格物致知”先天后人的儒道思想方法,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原始的理性”,且中国人不信神。

而西方人往往站在“爱心与智慧”的高度,遵循灵魂至上,人心至上,以“存在就是合理的”这一客观唯心主义心态处理人事,化解矛盾,制定适宜人类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业准则,这就是西方哲学的高明之处,也是世界文明向哲学靠拢的根本原因。

就道德与规则而言,都应该归于人类用智慧作出的总结性认知的范畴,关键点只在“天道人事”还是“人事天道”之上,这是问题的关键。

西方人由于受哲学思想的引导,重视“人事天道”,一切从“人是万物的尺度”为出发点,在制定行业规则、法律制度上往往首先考虑“人”的“存在”性,从客观角度第三只眼看问题,充分理解“存在就是合理的”这一思想主张,制定行业规则,以期达到人人能适应,行行有标准的人事制度、法律准绳。

而中国人由于受中国传统儒道理学的影响,处处“格物致知”,追求自然法则,寻求事物原理,以天道人事为处世准则,在制定行业规则、法律制度上往往首先考虑“道”的自然“德行”,遵循顺其自然,物是人非的自然法则,忽略人才是这个世界的主人这一原则性原理,从直观的角度两只眼看世界,简单、粗暴、强制性的制定行业准则或法律制度,根本不管众人的适应度,只以事物原理为准绳。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只对事不对人,服与不服人人必须执行。

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个理,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能遇到不合适宜的行业准则或法律准绳,但是又没有人能够改变现实存在,最终的结果是以“忍”了事,顺其自然的发展,这样的思想方法往往是矛盾没有化解,反而积怨于结,最后积化成更大的矛盾。

中国古代为什么起义运动历朝都有,并且起义运动成为改朝换代频繁的根源,中国人很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却不去理解“存在自有存在的合理性”这一“人事天道”的道理,用“人是万物的尺度”来制定各行各业的行业准则,让人人都知道,在你的背后有客观角度的第三只眼盯着你,在遵循人人能适应的标准下,规范每一个人的人事行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也是自古以来西方国家鲜有人民内部起义运动的原因所在。

思想方法决定人类的命运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没有正确的思想方法,你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宜人类遵守的人人适度的法律制度或行业准则。

法律制度或行业准则是规范人事行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标准,也是为什么人类需要哲学思想引导前进的根本原因。

就中国传统理学意义的“道德”与西方哲学涵义上的“规则”而言,中国传统理学的“道德”不是法律制度或行业准则,不是规范人事行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正确标准。中国人应该明确了解到这一点,道德是自然规律,不是人事准则,道德不是责任义务,不需要人人遵守,不需要人人遵守的思想方法就不能处处事事都拿来衡量人事行为。而西方哲学涵义上的“规则”确是规范人事行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正确标准,是法律制度或行业准则,是责任义务,人人都必须遵守,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或行业准则才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思想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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