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把他妻子出轨当成了家庭纠纷,他删掉已经拍摄到手的证据,就是为了防止他的家庭受到二次伤害。
对方代理人指责我的当事人早早删除了你和郑卫华通奸的证据,难道说你还希望我的当事人把他拍摄的视频或者照片再拿给其他人欣赏吗?”
陈律师前面还是说“他的妻子”,后面就直指徐虹,这样能直击她的痛脚。他没有让常雨泽回答这个询问,他担心这个证据或者说这件事情对常雨泽的情绪刺激过大,他不希望常雨泽在回答徐虹的询问时出现什么差错,又让徐虹抓住他的小辫子。
徐虹:“被告人既然口口声声说他的妻子与郑卫华通奸,他又拍下了他妻子与郑卫华通奸的证据,他就不能把拍摄到的证据拿给他的妻子指证他的妻子吗?”
陈律师立即回答说:“对于这种婚姻不贞的事情,什么证据能比得上捉奸在床呢?我的当事人虽然删掉了视频证据,但是他随后就赶到郑卫华的办公室,他要当场抓到你和郑卫华通奸的事实。现场捉奸不是比任何视频证据都更有说服力吗?
再说了,我的当事人一直深爱你,他对你的出轨之事是突然发觉,并非是发觉你出轨已久,他已经做好与你离婚的准备,或者说已经做好惩罚你的准备。
如果那样的话,我的当事人一定会保留下你出轨的证据,等到离婚诉讼时我的当事人可以借助此有利证据争取更多的离婚过错赔偿。”
徐虹:“如果被告人只是单纯监视和偷拍郑卫华的办公室,不论他说他看到了什么,拍摄到了什么,他最后删掉证据的都无可厚非。
但是,请辩方律师注意这个问题,被告人是先在外面偷窥郑卫华的办公室,然后又跑进郑卫华的办公室,冲着套间的房门连开两枪。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冲房门开枪时确信郑卫华和某个女人正在房间里面。他是警察,应该非常清楚手枪子弹的杀伤力,如果穿透房门后可能会射中房间里的人,轻者受伤,重者会造成死亡。
一个警察,公务之外,手持枪械,闯进一家市级行政单位,公然向该单位领导开枪,虽然是隔着房门,但也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在闯进银监局之前已经删掉最有力的视频证据,他在没有任何有利证据的前提下还敢冒然开枪,他是不是确信他射出的子弹一定能够打中郑卫华和他的妻子!那样的话,即便造成伤害甚至人命案,但是他取得了有利证据,法庭审判就会因为他的妻子先有过错而相对减轻他的刑事责任呢?”
陈律师立即驳斥徐虹的话说:“不是这样的,你只是臆测而已。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杀人动机,他连伤人的动机也没有,他赶到郑卫华的办公室,之所以开枪,是为了向你和郑卫华发出警告,希望你们能知错认错,向我的当事人忏悔,请求我的当事人原凉。”
对于常雨泽在银监局开枪这个证据,陈律师与范丽和常雨泽已经商榷许久,最终达成的应对策略是:常雨泽开枪并非有意伤害徐虹和郑卫华,更不是想射杀他们,只是对他们发出警告,震慑他们的无耻行径。为了让这个论点看得更合理些,再给常雨泽加上“受通奸场面刺激,导致情绪激愤”的理由。
检方提出这个证据时,陈律师最担心徐虹一口咬定常雨泽开枪就是想射杀他们,前有常雨泽银监局开枪意图射杀郑卫华,后有常雨泽枪杀张锋,这种证据链会对常雨泽的辩护大大不利。
徐虹回避与陈律师的辩论,直接询问常雨泽:“被告人对着郑卫华办公室里的房门连开两枪,你是想枪杀屋里面的人,还是只想用开枪来威慑郑卫华呢?”
常雨泽:“我开枪是警告你和郑卫华,我当时是比较气愤,但是我并不想开枪伤害你们。”
其实,他当时是真想枪杀那个老东西,如果不是在法庭上,他会大声对她说:老子当时就是想杀死你们这对狗男女!
徐虹:“辩方律师刚才所说,你删掉了在外面偷拍到的证据,然后闯进郑卫华的办公室,打算现场捉奸,你认为现场捉奸比偷拍证据更有说服力,你认可这个说法吗?”
常雨泽:“是的,我认可。”
徐虹:“可是,被告人你的所说与所做是不对应的,你闯进郑卫华的办公室就是为了现场捉奸,但是你的做法恰恰相反。
你先是在银监局办公楼一楼大厅与大楼保安发生争执,你拿枪打晕保安人员,高调闯进郑卫华的办公室,紧接着又对套间房门连开两枪。
被告人身为警察,理应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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